164 大虞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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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大虞扬威西欧,收复夷国,靖平边境,东辖倭瀛,似乎年年都有一大功绩让朝野上下可以歌功颂德,神宗简直‘堪比尧舜、功盖汉武’。只有枢密院的人始终一言不发,皇帝说了,这才哪到哪,接下来靖西军该在宁远到斋桑湖一线,镇北军在库伦、庐滨一带踏平整个蒙兀草原了,以后什么异族人都别惦记着来打个转就走。

当然,到时候他们也是大虞人了,没区别。

疆域扩大的最直接结果就是外面地多了人不够,在内政上下的水磨功夫比引人瞩目的派兵出去耀武扬威要细致和温和得多。

从第一次派出安东军下南洋那年开始,神宗就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中原人走出家乡,通过报纸传播和预测了这些地区的特产和目前需要的物资,在皇家产业的带头下,大虞开始实现商人为主体,部分农民为辅的小规模移民潮。等到吐蕃、西域、东北开打之后,他又狠狠加强了一下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工作力度,从贪污受贿到寻衅滋事统统严打,猛抓官商勾结的经济犯罪,弄了好多犯人流放去垦边。

比如说趁着皇后有孕塞女人的几家人,丢去伯力开荒;一直挺着不肯咽气的襄城侯及其一家子,挑个错,连名下佃农一起押去疏勒种苹果。还有之前在海贸的刺激下,原是鱼米之乡的江南产粮地,大部分耕地变成经济作物,用织布机的人家也多了,失业的桑农、佃农聚众闹事,正好送往卑谬、安南。好在中南半岛纳入版图,连年丰收,粮仓禀实,不至于发生大规模饥荒。

至于执法要严格到何种程度呢,一罪分得极细,量刑从十倍罚金到‘五世不可参考’,加上允许‘钓鱼执法’,逼文官集团里以‘忠正直言’为标榜的御史们站到整个官员系统的对立面,去斩断人情往来的潜规则。比方‘受贿不得过百两’,御史们大可派人偷偷上门给某官员送个一般人认不出价值几何的古物,等这家人收下,立刻带巡检司上门查验,一逮一个准。

为什么御史们会愿意以此立身,因为都察院这个部门和大理寺、刑部一起,被神宗通过修律重新划分了职能。

神宗即位之初,就给刑部修律定了两条原则:

一,‘出礼而入刑’,以法典为底限,以礼教为‘仁德’目标,越了底限则重罚,未犯法却不合礼教之事酌情裁夺;

二,确定刑法和民法的分立,即‘刑为国之法度,民为商之规矩’,以‘护民’为重,启民生,减民赋,庇其财物田舍,助其危难困窘,并推及国域之外的国民。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经历了走出国门的热潮和冲突,法律自然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虞律》成典于神宗五年西域和东北战事频频之际,携海贸扩大之威,于神宗七年下西洋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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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先修典,《大虞律》分上篇总则和下篇分则,内容为‘刑、民、政’三部分,刑主罚,民主偿,政主谏。

修刑,先确定刑罚种类为‘死、残、流、财’四种。其中新出现的‘残刑’本来主要是为战俘而设,如断拇指、割脚筋、渺一目等措施,可让骑兵失去战斗力又保留一定劳动能力。后来发展到针对强奸犯而用的腐刑,对杀人或偷盗惯犯断数指,让其失去犯罪能力等。而拘禁就只作为暂时关押,不作为刑罚的一种。要想让人呆在一地儿不动,与其浪费空间和人力去守着他,不如直接断了他的脚方便。再者死刑直接砍了,不搞凌迟、绞首、腰斩等酷刑。罚金进一步加重,十倍起,流放去边境的三代以内都是不能办护照和身份证的‘罪籍’,五世不能参加各种考试。顾辞本对这种变相的肉刑很是不能接受,但‘存在即是合理’,那么多俘虏如果没有丧失战斗力,是很大的隐患,也算强迫他们改变生活方式的一种最有效措施吧,何况现代也有‘化学阉割’的处罚,遂并未多言。不过她还是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意见,刑罚的加重自然也要应对减刑措施的增加,教书育人为重中之重,只要能教出好学生,子孙后代除罪籍、可参考。

其次,刑名进一步分类细化,比如贪污受贿,就细分为受贿罪、行贿罪、贪赃枉法罪、渎职罪等,对应不同刑罚,‘连坐’细分为个人受益和家族犯罪两种,比如一家之主偷了钱去买东西给孩子,妻儿也跟着受罚吧,但若是有嫖赌劣迹,则是一个人去支边。同时会有放宽的部分,比如‘同姓为婚’等放入‘不告不理’一类,还有一些一般由宗族解决的事情,如通奸、立嗣、招赘、改嫁等,只规定原则和底限,具体由族长族老和当事人到官府备案入册为准。当然也有对宗族权力的限制,如‘五服相隐’改为直系血亲和师生关系,其他人可不检举,但受垂询时不得隐瞒,不然视为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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