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章 大阪知事(1 / 2)
第195章 大阪知事
2015-05-15 作者: 水酒一盅
第195章 大阪知事
虽然是石田章五介绍,但毕竟我算商界的人,而且还是个名人,所以桥上彻见我可以大大方方,只带了个翻译。不过性格使然,估计他也完全不怕别人说什么闲话。
终于可以不用喝酒了,本来我还是准备在一个酒馆与他吃个晚饭,但桥上彻说自己最近身体抱恙不能饮酒,干脆安排在某茶馆,我直接过去就行。
要一个市长在门口等,我还没这么大排场,但他就是这么做的,态度热情得不得了,比起当初标会见石田章五也差不了多少。
“市长大人,好久不见,风采依旧啊!”桥上彻是完全不懂华夏语,这倒是个麻烦。
幸好那翻译人员能做到同声翻译,桥上彻马上答道:“陈君过奖了,现在你的名气比我可大多了,大阪可能有不认识我的人,但绝对不可能不认识你。”
果然当官的都会说客套话,我还以为岛国的官和华夏会有所不同。
在茶室门外的一个水缸里用一长柄的水瓢盛水,洗手,然后将水徐徐送入口中漱口,目的是将体内外的凡尘洗净,然后,把一个干净的手绢,放入前胸衣襟内,再取一把小折扇,插在身后的腰带上,稍静下心后,便进入茶室。
进了茶馆包间,我和桥上彻对立而坐,他亲自泡茶。
岛国茶道源自华夏,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岛国茶道是在“日常茶饭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将日常生活行为与宗教、哲学、伦理和美学熔为一炉,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它不仅仅是物质享受,而且通过茶会,学习茶礼,陶冶性情,培养人的审美观和道德观念。
与在华夏喝茶是一种装B行为不同,在岛国喝茶是一种很神圣的行为,甚至分了许多个流派,非常地高端大气上档次。
岛国茶道是在岛国仪式化的、为客人奉茶之事。原称为“茶汤”。岛国茶道和其他东亚茶仪式一样,都是一种以品茶为主而发展出来的特殊文化,但内容和形式则有别。
茶道历史可以追溯到13世纪。最初是僧侣用茶来集中自己的思想,唐代赵州从谂禅师曾经以“吃茶去”来接引学人;后来才成为分享茶食的仪式。现在的岛国茶道分为抹茶道与煎茶道两种,但茶道一词所指的是较早发展出来的抹茶道。
茶室分为床间﹑客﹑点前﹑炉踏等专门区域。室内设置壁龛﹑地炉和各式木窗,右侧布“水屋”,供备放煮水﹑沏茶﹑品茶的器具和清洁用具。床间挂名人字画,其旁悬竹制花瓶﹐瓶中插花,插花品种和旁边的饰物,视四季而有不同,但必须和季节时令相配。
在正宗岛国茶道里,是绝不允许谈论金钱、政治等世俗话题的,更不能用来谈生意,多是些有关自然的话题。
但桥上彻是明显准备破坏这个规则了,这很符合他的风格。
“陈君,请。”桥上彻递上一晚煎好的茶给我,是绿油油的。
以前只在电视里看过,岛国喝茶都是用这种碗,而且里面全是磨碎的茶叶粉末,不像华夏是完整的茶叶,在我看来真是有点浪费。
我一口喝完了碗中的茶,这也是岛国喝茶的习惯,不能慢慢来。
“好茶!即便是比起我国的大红袍也丝毫不差!”虽然我没喝过大红袍,但为了恭维只能这么说。
“耶?陈君过誉了,这茶只能算是凡品,不过倒也清新自然,比不得贵国的大红袍。我知道,那是非常名贵的一种茶叶,极难喝到。”
接着,桥上彻就给我来了个三敬茶,一碗比一碗热,喝得我那个叫难受。但又不能拒绝他的好意,所以只能勉为其难了。
几碗茶喝下去,我倒是脑袋清醒了一点,于是就开始试探:“市长大人,其实此时约你见面,是为了商谈一下关于中耀公司此次与平和连合会社合作的三块地。”
“陈君,就我所见,你做得很不错啊,有什么需要我帮忙的地方吗?放心,对于外国来的商人,岛国政府都会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桥上彻这次没有拐弯抹角,直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这里面肯定有伊库扎的关系,想必石田章五和他也曾经有过合作,所以他根本没有在担心什么。我之前也这么想过,要桥上彻帮点忙肯定不是问题,但重点是怎么帮,帮大忙还是帮小忙,帮忙要付出什么代价?
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我可不觉得桥上彻只是乐于助人而已。
“是这样的,1号地目前我们做得还算顺利,但关于2号地和6号地的开发,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设想不过并不成熟。”
桥上彻点点头,道:“陈君,有什么麻烦不妨直说吧。”
“2号地,我准备把它打造成一个新的歌舞伎町,而6号地那边,是准备搞合作建房,大概情况就是这样。但现在,这两个计划,或多或少都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不得不来和你商量。”
“歌舞伎町我知道,这个事等下再谈。但合作建房是怎么一回事,陈君能详细地说说吗?”
没想到桥上彻关心的竟是这个,于是我马上将合作建房的一些基本理念说给他听,虽然简化了,但仍持续了半个多小时。
翻译这些专业的词语可能有些困难,这回翻译人员说了好久,桥上彻也在不停反问,才露出若有所悟的表情。
“陈君,我大概明白了你说的合作建房是怎么回事,但有个疑问,这是对大家都好的事情,为什么不能顺利实施呢?”桥上彻抛出几乎所有人第一次听到合作建房后,都会提出的疑问。
合作建房合同其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围绕共同建房这一行为而设计的,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是延续的,延续于整个建房的过程中,只有当合建的房屋建成,预期利润实现并按约定分配完毕并办理了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彼此的权利义务才最终消失。
所以当某合作建房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即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诉诸于法院,结果法院以该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判决或裁定为无效合同,既不符合该类合同的民事行为特征,亦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与一些客观情况相悖。
这里面存在很大的信任问题,说简单点就是,大多数购房者都是普通人,他们根本不懂建房的流程、手续,甚至设计、经费等等各方面的问题。
那么你要他先把钱交上来,给一个他不信任的公司去建房,这可能吗?但如果只是大家集资,这同样不可信任,找来的建房伙伴也都是陌生人,谁知道会发生什么情况?
在我的设想中,最好的模式,当然是大家先把钱收拢在一起,然后选出其中的代言人,和建筑公司、政府沟通,一劳永逸。这个代言人非常关键,必须取得所有合资者的认可。
但在当今社会,没有谁是绝对可以信任的,话说亲兄弟还明算账,更何况是陌生人。
见这些困难说给桥上彻听之后,他马上道:“其实,在岛国这么做,市场和空间都很富余,听你详细说了之后,我想起个事。”
“1966年7月,岛国制定了《岛国勤劳者住宅协会法》,并依据该法于1967年3月成立了勤劳者住宅协会,岛国住宅合作社。对于个人建房资金,政府规定20%为个人储蓄存款,80%从住宅银行和工人银行贷款,但利息非常低,年息为3%,还款期限为35年。由于勤劳者住宅协会的非营利性,政府除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在税收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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