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二十八章 以钱换人(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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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二十八章 以钱换人

2018-04-15 作者: 西厢少年

第八百二十八章 以钱换人

我看着吴律师那虚伪的笑容真的想上去抽他两耳光,为辩护人申辩本来就是他的本职工作可是没有钱就把自己的天职给抛在齐力马加罗雪山顶峰了。这就是现在的灰色社会。医生、律师这两种敏感的职业都被腐蚀了。现在我只想说:“马勒戈壁!肮脏的社会。”

我之所以用这么大的力气去拉拢这个吴律师是因为我想先把王霸天给保释出来,这样的话会让魔女放心一些。

吴律师装作一本正经的模样开始给我讲起了那些专业的法规:“在国际上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先于附条件保释产生,适用很广泛。无条件保释,释放时不要求提供金钱和证人担保或其他条件。相比无条件保释,英国为附条件保释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件。附条件保释基本适用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适用的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与指定的人员接触、不去特定地方、实行宵禁、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来确保被告人准时到庭。其它还有时间限制、交出护照、电子技术监控等。在我国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现在我已经把保释的问题说了一遍了,不知道陈先生有什么看法啊。”

因为吴律师刚才的态度实在是让我反感所以我也没有再跟他客气什么。直截了当的说:“我现在只想知道保释金需要多少?”

吴律师还是装着那副正义的摸样说:“至于保释金问题,应该不是个小数目。毕竟保释金是以金钱换取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说通俗一点,就是“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现在不关你,但你要交一点钱,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释金被没收,如果你规规矩矩,将来保释金还你”和以后的有罪无罪无关。”

吴律师用的那些专业术语我也不太懂。不过以钱换人的道理我还是知道的。为了给吴律师吃一颗定心丸我装着财大气粗的样子挑了挑眉毛说:“钱不是问题。”

吴律师看着我好像在想什么问题似的,过来一会说:“陈先生,你要做王霸天的担保人吗?”

我没有说话只是点头示意了一下。

吴律师无奈的摇摇头说:“陈先生,我现在不得不冒昧的说一句你好像不能做王霸天的担保人。”

我惊讶的问道:“为什么?为什么我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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