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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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朴刀”只是个刀头,安把之处有螺口,杆棒的一端有螺丝,而且是“三个丫儿”,安装好了,十分结实。,《水浒传》中许多地方写到朴刀,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它很长,平时不用,便象长枪一样靠在墙根或枪架上。“杆棒”《辞源》解作用作武器的粗木棒。《汉语大词典》解作用作兵器的木棒。

武经总要

武经总要

《武经总要》虽有记载,介绍极简单,言“长细而坚重者”为杆棒。它更简陋,据宋人记载:

建炎二年(1128)五月十三日京东西路提点刑狱公事程昌弼言:“今州县之间军器乏少。乞令诸州县择本土坚韧之木,广置棍棒,其长等身,径可及握,不劳远求,指日可办。比弓弩,则无挽拽之能否;比刀剑,则无锻炼之工程。用之以御铁骑则出其右,盖铁骑非箭凿锋刃可害。”从之。(见《宋会要辑稿》185册)

这是在北宋刚刚灭亡时无可奈何的选择。因为州县兵器库中没有了储存,才不得已而用杆棒(文中称“棍棒”)。它“其长等身,径可及握”,取之极易。这种质地很粗糙的兵器,制作简单,原料价值也很低廉,所以平时只流行于民间,不为兵家所重视。从这些记载可见宋代朝廷对于兵器管制得特别严格的是那些精巧锋利和杀伤力较大的。而朴刀杆棒,一来比较粗陋。人们日常生活中又不可少;二来它们不是骑在马上作战的兵器,而是步行打斗用的,杀伤力小,《武经》所不载,因此对百姓拥有这些兵器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时禁时放,缺少一贯之制。《宋史.兵志十一》记载北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皇帝诏:“广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先是,岭南为盗者多持博刀。杖罪轻。不能禁,转运使以为言,故著是令。

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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