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章 玄金剑,镇压四方(1 / 2)
许阳微微一笑,大袖一卷,荡起强劲罡风,将三颗靠近陆慕远的“菩提清心丹”摄入袖中。
“不好,公子,他是来抢夺宝药的!”一个玄宗反应过来,踏步而出,向另一颗丹药抓去。
这九颗丹药,落下的位置很巧,有三颗在许阳原本的方位,也就是御玄雨和采篱目前所在的位置;还有三颗落在了陆慕远等人的方位;最后三颗在双方之间。
许阳占得先机,率先将靠近陆慕远方位的三颗宝药抢走。现在那名玄宗动手,想要抓取的是中间位置的一颗丹药。
不过许阳早有准备,他一记手刀,平平敲击而出,那名玄宗手掌探出的罡气劲风被震散,又一颗宝丹被许阳抢到手中。
陆慕远反应了过来,顿时脸色阴沉,头顶大势虚影浮现,是一柄破空而至的巨剑虚影,急刺许阳。
许阳有一种被狼盯住的感觉,他知道自己再出手劫夺丹药,陆慕远这一记大势攻击肯定会落在自己身上。
许阳眼中绽放蓝光,两道心神力量射出,迎向巨剑大势。
轰然爆震,陆慕远和许阳都是微微一晃身子。
“怎么回事,竟然不受我的巨剑大势迎向?而且他也没有借助任何外力的样子,这是他的本身实力?”陆慕远吃了一惊。
这一番许阳和陆慕远暗中拼了一记,中间区域的两颗丹药,被陆慕远手下的玄宗。以及御玄雨各自抢走一颗。
当然,落在御玄雨身旁的三颗宝丹。一开始就被她收走了。
“许阳,你太过分了!”陆慕远脸色难看,这一番交锋,许阳一方夺走了九颗宝丹中的八颗,陆慕远只收获一颗。
“陆公子有言在先,各凭运道。”许阳淡淡说道。
陆慕远怒气冲冲,但很快恢复了平静,他嘿然一笑:“各凭运气。的确是这个道理。许阳你运道好,拿走八颗宝丹也无可厚非。”
许阳眼睛一眯,没有说话,直觉上,他觉得陆慕远有问题。像这种超级世家的嫡系子弟,何时受过挫折,怎么可能这么快就恢复冷静?
果然。下一刻,陆慕远的笑脸就变成了怒喝:“动手!”
陆慕远呛啷一声,反手拔出一柄重剑,对着许阳怒劈而下。
这一剑,如开山大斧,竖直劈落。带着一股一往无前的气势,要将许阳力劈。
“果然等不及了。”许阳冷冷一笑,“锵”一声,古定剑已经出鞘,抖出万千剑花。迎击陆慕远。
许阳没有使用血饮剑,因为那把天阶宝剑。太过妖邪,似乎能吸人精血,还是少用为妙。
于此同时,陆慕远身后的两名玄宗一同抢步而上,一左一右,绕过许阳,向采篱和御玄雨擒拿而来。
“好算计,”许阳瞬间就明白了陆慕远的筹划,想要挟持采篱两人来要挟自己,“可惜,你想错了。”
“嘭”,一声巨响,御玄雨手持大戟,威风凛凛,一戟震退两名玄宗,在她的身后,采篱抱琴嘻嘻直笑,小指轮拨,数十道锐利的音波箭矢,向两名玄宗极速射去,让两人连连格挡。
“什么?!”陆慕远简直无法相信自己的眼睛,许阳这三个人,到底有多妖孽?御玄雨力抗两名玄宗,简直是天方夜谭,而采篱更加可怕,不过十二三岁的年龄,居然也擅长音攻之术,还能威胁到玄宗人物?
许阳和陆慕远的对拼也有了结果,剑花被陆慕远劈碎,许阳微微后退了一步。
“天阶玄器?”陆慕远手中的重剑,是天阶玄器,不过陆慕远似乎还无法发挥其全部威能。
“我等你出手很久了,”许阳淡然说道,“你的出手,终于给了我杀死你的理由。”
“你在等我出手?”陆慕远明白过来,“原来你强抢丹药,就是在逼我动手,你有把握稳吃我?别开玩笑了!刚刚你我对抗,明显是你落在了下风。你的两个帮手,的确也是惊人的天才,但我麾下的两名玄宗缠住她们,没有任何问题!那就等我解决了你,再去解决她们,小事一桩。”
许阳的确要杀死陆慕远。因为许阳已经对水月洞天的秘密,有了一个把握很大的猜测,他不想在破解水月洞天秘境的时候,时时刻刻防备着陆慕远这个敌人。那么,提前将其斩除,便是最好的办法。
许阳微微一笑:“你不过仗着天阶玄器之力,但我有克制你的办法。”
刷的一声,许阳在原地留下一个幻影分身,真身瞬间闪到陆慕远背后,一剑刺出。
“幻魔身法!”对于大名鼎鼎的幻魔身法,陆慕远丝毫不陌生,他听到背后风声,回身便是一剑反撩,重剑将许阳的身躯劈做两片。
还没等陆慕远得意,他左侧再次风声鹤唳,一截剑锋如出洞灵蛇,迅猛戳刺。
“该死!”陆慕远只得架住这一剑,待他要趁势反击的时候,许阳真身再次消失。
只听得叮叮当当,许阳围绕着陆慕远,运转幻魔身法,在他周身高速转圈,不停趁隙攻击。
许阳并非每一剑都附加最强力量,他有的剑势只是虚招,有的却附加了洞金裂石的大力。陆慕远无法辨别虚实,只能每一招都运转强大的玄力抵御,一时间有种疲于奔命的感觉。
陆慕远终于明白了,许阳说的克制办法是什么。
天阶玄器的确强悍,许阳便不正面碰撞,以高速灵动的身法优势,递出虚实相间的攻势,给陆慕远施加压力。
天阶玄器,最大的问题就是消耗玄力极大,就算陆慕远强力玄宗的实力。也不可能持久地运用手中重剑。等到他力竭的一刻,许阳的真正杀招。便会绽放威能。
“少得意!玄金剑,镇压四方!”
陆慕远双手握持天阶重剑“玄金剑”的剑柄,一股强横的威势爆发,玄金剑上,一道绝品玄纹闪烁光芒,他向着地面,轰然一剑重重插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