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生意(1 / 2)
第一百六十二章生意
朱正阳继续为万俟阳公子解释道:
“在广东地区,拥有船只的家族及邻里,根据拥有船只规模的大小,任命船甲长、副甲长(一般十船为一甲),如福建巡抚南居益1625年实行‘禁其双桅巨舰,编甲连坐’的监查机制(《明熹宗天启实录·卷53》)。船甲长、副甲长记录下船只情况、出海次数和目的,每年一次将船簿交给郡县的主簿官员一一核实:‘以凭查考’。而且每只船的船壳后部都必须写下船属于什么地区,是什么用途的船,船属于当地哪位甲长管辖下的船主姓名,并刻在船尾,用墨填实。《皇明世法录·卷75·“海防·岭海”》记载‘广东滨海渚邑,……令沿海居民各于其乡编立船甲长、副,不拘人数,……仍于船尾外大书某县某船某甲下某人十字,翻刻墨填为记。其甲长、副,各执簿一扇,备载乡中船数并某船只某项生理,一一直书,每岁具呈于县,以凭查考。如遇劫贼,则被害者能识其船,速投首于甲首副,鸣锣追究,俾远近皆无字号者即系为非。’
船甲长、副甲长对所管辖的船只负有责任,因此对船上设备的查验十分严格,以防触犯法律,船主受到严惩而牵连到自身。因此,甲长、副甲长经常上船查看船上必备的锣、号等通信工具;查看是否多带干粮,以防远洋通番;查看船舱里是否藏匿有违禁物,如硝磺、钉、铁、樟木等。‘大渔船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五合之外不许多带颗粒,并通船务须搜检。严禁夹带军器硝磺钉铁樟木等物’(《皇明世法录·卷75·“海政·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除了船甲长经常查看船上情况外,江浙一带还有哨长负责监查船质:‘每年三月以里,黄鱼生发之时,……许其结赊出洋捕鱼,至五月各令回港。……’”
朱正阳顺便就把关于海运和海船相关的事情都对万俟阳一一作了汇报,因为这些事之前他也不是很清楚,在万俟阳提出要求之后,他便找到许多有关此类的文书和做有关海运各漕运生意的朋友进行了大量的了解,于是才会有了现在的侃侃而谈!
万俟阳一下了解到这些细节,心里想着那只有先暂时放一下收购造船厂这个不现实的想法了,“那就不考虑收购了,现在也就是说没有民间那种大型海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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